4月10日下午,一起經(jīng)法院兩次委托的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在京山市民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順利結案。
唐某于2021年分包了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項目部分裝修工程,合同標的額146000元。施工過程中,雙方口頭商量增加價值為5000元的工程項目。工程完工且驗收完成后,該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剩余工程款26000元和增加部份的工程款5000元,合計31000元未付。雙方之間多次協(xié)商未果,唐某一氣之下,將該公司告上法庭。2023年4月7日市法院將案件推送至京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員閱卷并了解案件事實后,通知當事人雙方于4月10日到市民商事糾紛調委會協(xié)商處理。雙方對合同內(nèi)的下欠工程款26000元無異議,但公司委托代理人認為:增加工程部分質量有問題,不同意支付增加的工程款5000元。因雙方意見不一致,此次調解失敗,唐某當場要求將案件退回法院,法院工作人員收取該退回案件。
調解員依舊與公司代理人擺事實講利弊說法理,于中午12時許,該公司董事長給調解員取得聯(lián)系并表示愿意來參加調解。調解員隨后與市法院立案庭聯(lián)系,得知唐某此時正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唐某聽說該公司董事長親自參加調解,遂表示同意,隨即市法院立案庭再次將案件推送至調解中心。
當天下午,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簽署調解協(xié)議并當場執(zhí)行,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人民調解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再次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汪社平 李煒)